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債權人 李沛穎 法定代理人 揭欣儀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現於臺中監獄(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柏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