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群閎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204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41號、第3614號、68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林群閎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及持有,竟意圖製造而栽種,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租屋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其先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大麻種子,再於室內種植大麻,嗣自108年11月15日起,則遷移至另承租之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F室,仍在室內種植大麻;其種植大麻之方式,係在租屋處室內架設溫室之棚架、溫溼度計、生長燈具、氣瓶等設備,以土耕法將購得之大麻種子播種待冒芽成株,期間定期施以水分、肥料,並以所架設之上開燈具照射使之發芽生長,輔以濕度計、溫度計等用品,控制大麻成長之溫濕度,待大麻成株後,另以截枝法培育其他大麻幼株,復以上開土耕法栽種大麻,期間迨大麻生長成株後,便以剪刀或手摘方式摘取大麻葉,並以自然風乾方式使之乾燥,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而以此方式製造大麻,供其個人施用。嗣於109年2月3日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新北市淡水區租屋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麻、如附表二所示之供栽種大麻所用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群閎(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
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復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所載之事實業經被告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13至25頁,偵一卷第15至17頁,原審卷第27至30、165、177至179頁、本院卷第112頁),且於原審供稱:伊於108年10月15日○○○區○○路租屋處時就開始栽種大麻,那時大概栽種1、2盆,後來於同年11月15日才把大麻盆栽跟器具一起搬○○○區○○街那邊,以截枝方式種植等語無訛(見原審卷第178至179頁),並有原審所核發之搜索票,及警方所填制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明書、現場蒐證照片、109年3月
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230021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更正版)、臺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現場勘查報告暨照片簿、109年5月15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900196000號函等在卷可查(見警一卷一第37至69、81至91頁,警二卷第115至153、155至281頁,偵二卷第57頁,原審卷第14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麻、如附表二所示之供栽種及製造大麻所用之物等可佐,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均供稱:伊有用剪刀或手摘方式摘取大麻葉,並以自然風乾方式使之乾燥後,捲煙施用過等語(見警一卷一第21至22頁,偵一卷第16頁,原審卷第29至30、165、17
7至178頁),參以本案經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85所示之「大麻半成品」,係經採摘後再放置於盤上風乾之大麻葉,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該盤大麻照片在卷可查(見警一卷一第55、85頁),經本院調取扣案大麻勘驗結果,有部分之大麻葉片業經壓扁蔭乾之情形,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8、139頁),此與被告所述以人工採摘大麻葉後將其自然風乾等情節亦屬相符,是被告上開所述與事實相符,被告既將所栽種之大麻葉剪下後,以上述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乾燥,經風乾後之大麻葉並已可供施用,參照前揭說明,被告所為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且其製造大麻毒品犯行業已完成,犯罪行為態樣已屬既遂。被告辯護人主張應評價為未遂云云,並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進而製造大麻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均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已提高法定刑度,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
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限縮減刑要件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得減輕其刑,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㈣本件經綜合比較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並依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製造前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製造後持有大麻之行為,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
五、犯罪事實擴張及併辦部分:公訴意旨雖漏未就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即在前○○○區○○路租屋處種植大麻部分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被告自108年11月15日起在其另承租之上○○○區○○街租屋處種植大麻之犯行,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與審理。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犯罪事實相同之案件,已予以審判,附此敘明。
六、刑之減輕事由: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此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祇要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有所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有栽種大麻,並以人工採摘大麻葉後將其自然風乾之行為,業如前述,其於原審審理中並進而坦承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見原審訴卷第165、177頁),至被告於警詢、羈押訊問及原審準備程序中雖曾一度辯稱:伊沒有製造,伊認為這樣不算製造云云(見警一卷一第23頁,警二卷第41頁,原審聲羈卷第30頁,原審卷第28、87頁),於本院主張應僅止於未遂(見本院卷第112頁),然此僅係對於客觀事實之評價,依上開說明,無礙於其符合上述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從而,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自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辯護意旨雖為被告辯稱:被告僅係為自己施用方栽種大麻,
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本件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法定刑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其犯罪動機並非出於何種特殊原因與環境,所種植之大麻數量亦甚多,依其犯行應受非難程度與上述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二者加以權衡,尚難認有何使一般人認失之過苛,有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之情事,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七、原審因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適用上開規定及說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身體健康之戕害,仍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栽種大麻並進而加以製造,其栽種之大麻數量甚多,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且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製造大麻之目的僅為自己施用,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其又並無其他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憑,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於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79頁、本院卷第1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敘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麻,經鑑定結果係屬大麻及含有大麻成分(見附表一之「檢驗結果」欄),上開物品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微量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購買大麻種子後栽種,並進而摘取、風乾大麻葉,而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各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警一卷一第15至21頁),且就現場照片所示扣得該等物品之情狀觀之,應確均屬於室內栽種及製造大麻所用之物(見警二卷第155至28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
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供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三編號4至7所示之電暖器、吹風機、手機3支、煙草1包等物,亦經被告供陳與本案無關(見警一卷一第15頁,原審卷第178頁),且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犯罪有何關連性;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房屋暨車位租賃契約書2份,僅係被告租屋之契約文件,與被告製造毒品之犯行尚乏直接關連,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於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
八、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行為僅止於未遂,且情節輕微,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父親為中醫師,家裡開中醫診所,被告平常在家裡幫忙,也有在外工作,母親在被告案發後兩個月驟逝,被告姐姐患了卵巢癌,父親60幾歲,心臟不好,需被告照顧等情,並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見本院卷第145-189頁),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被告之行為已屬既遂且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業如前述,且經依前揭法定減輕刑罰之事由修正後,所得量處之最低法定本刑為3年6月,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則依被告前揭犯罪情節,縱再審酌被告所主張家庭狀況等,亦無從再從輕量處,是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君杰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案大麻):
┌──┬───────┬────────┬───────────┐│編號│毒品名稱│檢驗前毛重│檢驗結果│├──┼───────┼────────┼───────────┤│1│大麻1支│7.77公克││├──┼───────┼────────┤1.具完整根、莖、葉部位││2│大麻1支│7.53公克│之大麻植株共計60株,│├──┼───────┼────────┤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3│大麻1支│7.45公克│機抽樣2株檢驗均為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4│大麻1支│7.46公克│2.缺少根或莖部位之大麻│├──┼───────┼────────┤植物共計24包,非完整││5│大麻1支│8.08公克│植株,視同煙草檢品與│├──┼───────┼────────┤「大麻半成品1盤」檢││6│大麻1支│7.32公克│品併同鑑定,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7│大麻1支│7.33公克│麻成分。│├──┼───────┼────────┤3.該「大麻半成品1盤」││8│大麻1支│7.98公克│(編號85)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驗││9│大麻1支│7.4公克│餘淨重:167.73公克,│├──┼───────┼────────┤驗前淨重:無法追溯。││10│大麻1支│7.36公克││├──┼───────┼────────┤【詳見偵二卷第57頁之││11│大麻1支│7.19公克│109年3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12│大麻1支│6.6公克│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更正版)、本院訴││13│大麻1支│7公克│卷第149頁之109年5月15│├──┼───────┼────────┤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14│大麻1支│6.87公克│第00000000000號函】│├──┼───────┼────────┤││15│大麻1支│7.13公克││├──┼───────┼────────┤││16│大麻1支│7.73公克││├──┼───────┼────────┤││17│大麻1支│7.18公克││├──┼───────┼────────┤││18│大麻1支│6.96公克││├──┼───────┼────────┤││19│大麻1支│7.5公克││├──┼───────┼────────┤││20│大麻1支│7.02公克││├──┼───────┼────────┤││21│大麻1支│7.74公克││├──┼───────┼────────┤││22│大麻1支│6.69公克││├──┼───────┼────────┤││23│大麻1支│7.48公克││├──┼───────┼────────┤││24│大麻1支│6.97公克││├──┼───────┼────────┤││25│大麻1支│7.71公克││├──┼───────┼────────┤││26│大麻1支│11.14公克││├──┼───────┼────────┤││27│大麻1支│86公克││├──┼───────┼────────┤││28│大麻1支│126公克││├──┼───────┼────────┤││29│大麻1支│153公克││├──┼───────┼────────┤││30│大麻1支│7.05公克││├──┼───────┼────────┤││31│大麻1支│5.53公克││├──┼───────┼────────┤││32│大麻1支│7.61公克││├──┼───────┼────────┤││33│大麻1支│7.69公克││├──┼───────┼────────┤││34│大麻1支│7.15公克││├──┼───────┼────────┤││35│大麻1支│5.3公克││├──┼───────┼────────┤││36│大麻1支│133公克││├──┼───────┼────────┤││37│大麻1支│105公克││├──┼───────┼────────┤││38│大麻1支│9.4公克││├──┼───────┼────────┤││39│大麻1支│7.49公克││├──┼───────┼────────┤││40│大麻1支│7.6公克││├──┼───────┼────────┤││41│大麻1支│6.13公克││├──┼───────┼────────┤││42│大麻1支│7.51公克││├──┼───────┼────────┤││43│大麻1支│6.98公克││├──┼───────┼────────┤││44│大麻1支│6.77公克││├──┼───────┼────────┤││45│大麻1支│160公克││├──┼───────┼────────┤││46│大麻1支│7.82公克││├──┼───────┼────────┤││47│大麻1支│7.33公克││├──┼───────┼────────┤││48│大麻1支│9.1公克││├──┼───────┼────────┤││49│大麻1支│9.83公克││├──┼───────┼────────┤││50│大麻1支│8.36公克││├──┼───────┼────────┤││51│大麻1支│8.91公克││├──┼───────┼────────┤││52│大麻1支│7.77公克││├──┼───────┼────────┤││53│大麻1支│6.32公克││├──┼───────┼────────┤││54│大麻1支│6.44公克││├──┼───────┼────────┤││55│大麻1支│9.57公克││├──┼───────┼────────┤││56│大麻1支│9.16公克││├──┼───────┼────────┤││57│大麻1支│7.7公克││├──┼───────┼────────┤││58│大麻1支│11.41公克││├──┼───────┼────────┤││59│大麻1支│8.21公克││├──┼───────┼────────┤││60│大麻1支│7.38公克││├──┼───────┼────────┤││61│大麻1支│8.95公克││├──┼───────┼────────┤││62│大麻1支│107公克││├──┼───────┼────────┤││63│大麻1支│199公克││├──┼───────┼────────┤││64│大麻1支│8.03公克││├──┼───────┼────────┤││65│大麻1支│6.52公克││├──┼───────┼────────┤││66│大麻1支│7.15公克││├──┼───────┼────────┤││67│大麻1支│7.42公克││├──┼───────┼────────┤││68│大麻1支│7.51公克││├──┼───────┼────────┤││69│大麻1支│93公克││├──┼───────┼────────┤││70│大麻1支│106公克││├──┼───────┼────────┤││71│大麻1支│142公克││├──┼───────┼────────┤││72│大麻1支│83公克││├──┼───────┼────────┤││73│大麻1支│100公克││├──┼───────┼────────┤││74│大麻1支│11.28公克││├──┼───────┼────────┤││75│大麻1支│236公克││├──┼───────┼────────┤││76│大麻1支│7.46公克││├──┼───────┼────────┤││77│大麻1支│6.31公克││├──┼───────┼────────┤││78│大麻1支│7.2公克││├──┼───────┼────────┤││79│大麻1支│7.35公克││├──┼───────┼────────┤││80│大麻1支│7.82公克││├──┼───────┼────────┤││81│大麻1支│17公克││├──┼───────┼────────┤││82│大麻1支│7.5公克││├──┼───────┼────────┤││83│大麻1支│51公克││├──┼───────┼────────┤││84│大麻1支│13.43公克││├──┼───────┼────────┤││85│大麻半成品1盤│244公克││└──┴───────┴────────┴───────────┘附表二(供栽種及製造大麻所用之物):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警方扣押物清單編號││││)│├──┼────────────────┼────────────┤│1│盆栽盤(含土壤)1個│編號1-1大麻植株之盆栽│├──┼────────────────┼────────────┤│2│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大麻植株之盆栽│├──┼────────────────┼────────────┤│3│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大麻植株之盆栽│├──┼────────────────┼────────────┤│4│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4大麻植株之盆栽│├──┼────────────────┼────────────┤│5│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大麻植株之盆栽│├──┼────────────────┼────────────┤│6│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1大麻植株之盆栽│├──┼────────────────┼────────────┤│7│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2大麻植株之盆栽│├──┼────────────────┼────────────┤│8│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3大麻植株之盆栽│├──┼────────────────┼────────────┤│9│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4大麻植株之盆栽│├──┼────────────────┼────────────┤│10│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5大麻植株之盆栽│├──┼────────────────┼────────────┤│11│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5-6大麻植株之盆栽│├──┼────────────────┼────────────┤│12│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6大麻植株之盆栽│├──┼────────────────┼────────────┤│13│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7大麻植株之盆栽│├──┼────────────────┼────────────┤│14│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8大麻植株之盆栽│├──┼────────────────┼────────────┤│15│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8-1大麻植株之盆栽│├──┼────────────────┼────────────┤│16│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8-2大麻植株之盆栽│├──┼────────────────┼────────────┤│17│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8-3大麻植株之盆栽│├──┼────────────────┼────────────┤│18│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8-4大麻植株之盆栽│├──┼────────────────┼────────────┤│19│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9大麻植株之盆栽│├──┼────────────────┼────────────┤│20│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0大麻植株之盆栽│├──┼────────────────┼────────────┤│21│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1大麻植株之盆栽│├──┼────────────────┼────────────┤│22│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2大麻植株之盆栽│├──┼────────────────┼────────────┤│23│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3大麻植株之盆栽│├──┼────────────────┼────────────┤│24│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4大麻植株之盆栽│├──┼────────────────┼────────────┤│25│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5大麻植株之盆栽│├──┼────────────────┼────────────┤│26│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6大麻植株之盆栽│├──┼────────────────┼────────────┤│27│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7大麻植株之盆栽│├──┼────────────────┼────────────┤│28│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8大麻植株之盆栽│├──┼────────────────┼────────────┤│29│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19大麻植株之盆栽│├──┼────────────────┼────────────┤│30│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0大麻植株之盆栽│├──┼────────────────┼────────────┤│31│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1大麻植株之盆栽│├──┼────────────────┼────────────┤│32│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2大麻植株之盆栽│├──┼────────────────┼────────────┤│33│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3大麻植株之盆栽│├──┼────────────────┼────────────┤│34│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4大麻植株之盆栽│├──┼────────────────┼────────────┤│35│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5大麻植株之盆栽│├──┼────────────────┼────────────┤│36│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6大麻植株之盆栽│├──┼────────────────┼────────────┤│37│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7大麻植株之盆栽│├──┼────────────────┼────────────┤│38│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8大麻植株之盆栽│├──┼────────────────┼────────────┤│39│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29大麻植株之盆栽│├──┼────────────────┼────────────┤│40│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0大麻植株之盆栽│├──┼────────────────┼────────────┤│41│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1大麻植株之盆栽│├──┼────────────────┼────────────┤│42│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2大麻植株之盆栽│├──┼────────────────┼────────────┤│43│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3大麻植株之盆栽│├──┼────────────────┼────────────┤│44│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4大麻植株之盆栽│├──┼────────────────┼────────────┤│45│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5大麻植株之盆栽│├──┼────────────────┼────────────┤│46│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6大麻植株之盆栽│├──┼────────────────┼────────────┤│47│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7大麻植株之盆栽│├──┼────────────────┼────────────┤│48│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8大麻植株之盆栽│├──┼────────────────┼────────────┤│49│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39大麻植株之盆栽│├──┼────────────────┼────────────┤│50│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40大麻植株之盆栽│├──┼────────────────┼────────────┤│51│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41大麻植株之盆栽│├──┼────────────────┼────────────┤│52│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1-42大麻植株之盆栽│├──┼────────────────┼────────────┤│53│帳棚1個│編號2│├──┼────────────────┼────────────┤│54│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2-1大麻植株之盆栽│├──┼────────────────┼────────────┤│55│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2-2大麻植株之盆栽│├──┼────────────────┼────────────┤│56│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2-3大麻植株之盆栽│├──┼────────────────┼────────────┤│57│盆栽(含土壤)1個│編號2-4大麻植株之盆栽│├──┼────────────────┼────────────┤│58│剪刀1個│編號8│├──┼────────────────┼────────────┤│59│玻璃瓶1個│編號9│├──┼────────────────┼────────────┤│60│濾嘴1包│編號11│├──┼────────────────┼────────────┤│61│分裝袋1件│編號12│├──┼────────────────┼────────────┤│62│剪刀1個│編號13│├──┼────────────────┼────────────┤│63│量杯1個│編號14│├──┼────────────────┼────────────┤│64│花盆一組│編號15│├──┼────────────────┼────────────┤│65│氣體鋼瓶1個│編號16│├──┼────────────────┼────────────┤│66│溫濕度劑1個│編號17│├──┼────────────────┼────────────┤│67│LED燈具1個│編號18│├──┼────────────────┼────────────┤│68│LED燈具1個│編號19│├──┼────────────────┼────────────┤│69│LED燈具1個│編號20│├──┼────────────────┼────────────┤│70│伸縮鐵桿1支│編號21│├──┼────────────────┼────────────┤│71│伸縮鐵桿1支│編號22│├──┼────────────────┼────────────┤│72│延長線1個│編號23│├──┼────────────────┼────────────┤│73│鋁箔紙1張│編號24│├──┼────────────────┼────────────┤│74│鋁箔紙1張│編號25│├──┼────────────────┼────────────┤│75│鋁箔紙1張│編號26│├──┼────────────────┼────────────┤│76│鋁箔紙1張│編號27│├──┼────────────────┼────────────┤│77│鋁箔紙1張│編號28│├──┼────────────────┼────────────┤│78│電風扇1個│編號29│├──┼────────────────┼────────────┤│79│量杯1個│編號30│├──┼────────────────┼────────────┤│80│元素寶1組│編號31│├──┼────────────────┼────────────┤│81│鉀肥1批│編號32│├──┼────────────────┼────────────┤│82│速效花寶3包│編號33│├──┼────────────────┼────────────┤│83│古早肥1組│編號34│├──┼────────────────┼────────────┤│84│空氣濾淨器1個│編號35│├──┼────────────────┼────────────┤│85│元素寶1組│編號36│├──┼────────────────┼────────────┤│86│噴瓶1個│編號37│├──┼────────────────┼────────────┤│87│剪刀1個│編號38│├──┼────────────────┼────────────┤│88│花盆底盤5個│編號39│├──┼────────────────┼────────────┤│89│溫濕度劑1個│編號40│├──┼────────────────┼────────────┤│90│土壤監測劑1個│編號41│├──┼────────────────┼────────────┤│91│LED燈具1個│編號42│├──┼────────────────┼────────────┤│92│電風扇1個│編號43│├──┼────────────────┼────────────┤│93│施達液體培養液6個│編號44│├──┼────────────────┼────────────┤│94│花盆底座5個│編號45│├──┼────────────────┼────────────┤│95│定時延長線1個│編號46│├──┼────────────────┼────────────┤│96│好康多複合肥料1個│編號47│├──┼────────────────┼────────────┤│97│肥料(黑色)1個│編號48│├──┼────────────────┼────────────┤│98│根肥2包│編號49│├──┼────────────────┼────────────┤│99│種苗盤2個│編號50│├──┼────────────────┼────────────┤│100│棉塊1包│編號51│├──┼────────────────┼────────────┤│101│電風扇│編號52│├──┼────────────────┼────────────┤│102│LED燈具1個│編號53│├──┼────────────────┼────────────┤│103│SONY手機1支│編號58│││序號:000000000000000││││無門號││└──┴────────────────┴────────────┘附表三(毋庸沒收之物):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警方扣押物清單編號)│├───┼───────────┼────────────────┤│1│毒品器具(捲煙紙)1個│編號4│├───┼───────────┼────────────────┤│2│毒品器具(研磨器)1個│編號5│├───┼───────────┼────────────────┤│3│毒品器具(吸食器)1個│編號6│├───┼───────────┼────────────────┤│4│電暖器1個│編號7│├───┼───────────┼────────────────┤│5│吹風機1支│編號55│├───┼───────────┼────────────────┤│6│手機3支│編號56、57、59│├───┼───────────┼────────────────┤│7│煙草1包│1.編號10││││2.褐色煙草,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偵二卷第57頁)│├───┼───────────┼────────────────┤│8│房屋暨車位租賃契約2份│編號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