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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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甲○○(達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為達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怡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送股東臨時會承認,且呈送鈞院聲報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一份、簿冊及文件保存同意書一份、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六五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