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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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六九號
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代收人 劉世章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