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七二號
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送達代收人 鍾治倫 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循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循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