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六二號
債權人綠意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洲宏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