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七0號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理人 呂梅蘭 代理人 李旻臻 債務人萬喜特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百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付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