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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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乃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好家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複利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息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