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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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碧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碧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碧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之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編號1至、至之罪則皆係於102年1月25日之後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
2、5至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從而,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均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次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4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至2、5至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即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聲請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新北、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5至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又附表編號5至所示之罪,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首件裁判確定(103年1月22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5至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至第40頁)。故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檢察官所提業經受刑人簽名同意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明偉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7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7463號、│││毒偵字第7179、7981號│毒偵字第7179、7981號│毒偵字第7179、798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判決│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確定│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509號(│103年度執字第2509號(│103年度執字第2510號(│││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42│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42│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4日│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463號、│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毒偵字第7179、7981號│536號│53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102年12月31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9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確定│103年1月22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日期││││├─┴──┼───────────┼───────────┼───────────┤│是否得│是│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67號(編│││103年度執字第2510號(│號5至18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應執行有│││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期徒刑18年)│││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2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9日│102年8月4日│102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536號│536號│5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確定│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67號(編號5至18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22日│102年8月14日│102年6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536號│536號│5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確定│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67號(編號5至18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某日│101年8月間某日│102年8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536號│536號│5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確定│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67號(編號5至18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4日│102年10月2日│102年9月初│├────┼───────────┼───────────┼───────────┤│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102年度偵字第20367、21│││536號│536號│53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01號││├──┼───────────┼───────────┼───────────┤││確定│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0167號(編號5至18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