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9年6月2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