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簡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簡聲字第1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力品食品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將台北縣土城市○○路○○號房地出租於相對人,惟相對人自民國97年6月即無再給付任何租金,亦無法取得聯繫,聲請人並向相對人登記之住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雙方租賃契約,惟無法送達,足證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力品食品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經本院於99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近有效戶籍謄本、公司營業所暨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等,此項通知已於99年5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