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 許振家 代理人 許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波君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2×10×34=4,0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主張每個月遭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等語,請聲請人敘明自何時開始受法院扣薪,目前是否仍受扣薪?另請提供執行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並提出法院扣薪執行命令影本以為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95年1月至101年12月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聲請人陳報95年1月至100年1月之工作狀況(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如上開期間有失業之情形,應併予說明),另提出95年1月至101年12月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95年至98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