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由債權人出具之委任狀(非台北分公司)。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