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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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光佑 債務人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峰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②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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