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債權人 朱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帛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江帛燊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江帛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