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上訴人 江瑾威 被上訴人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792號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因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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