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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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字第3號上訴人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捷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董庭誌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