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債權人 劉俊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利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朱利安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債務人為外籍人士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朱利安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㈢敘明債務人欠錢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
㈣提出債務人欠錢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㈥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