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初光選任辯護人莊安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初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且符合自首要件,公訴人對此亦無爭執(見本院卷附公務電話紀錄單),參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認所犯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