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陳昭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16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