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 蔡江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財教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