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艾士強 被告 邱子航
楊錦昇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邱子航、楊錦昇重傷害一事,擬向被告請求民事傷害賠償計三十萬元,又身心極度受創,另求償精神慰撫金二十萬元,合計共求償五十萬元。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中華民國年月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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