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穎慶具保人王元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穎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王元勳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以被告逃匿為要件,倘被告已因案在監執行,自難認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又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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