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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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孟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溪 、 黃馨儀 、 黃芯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為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