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1號抗告人 謝明和 上列抗告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霖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裁定(下稱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稱:伊未提上訴,請法院裁定更正姓名等語。
三、查本件核對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後,確有姓名誤載之情,惟該裁定係命抗告人(被上訴人即原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無從以裁定更正,是以原裁定既有此錯誤,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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