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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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麗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2月5日雄檢信嶸113年度執聲他107字第113900985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麗芬(下稱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等3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34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上開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受囑託代為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受刑人所聲明異議之案件,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據前揭桃園地院之確定裁定所執行,揆諸首開規定,對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應向桃園地院為之,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玉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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