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54號聲請人 蔡秋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黃永和 │陽信商業銀│100年3月22日│92,000元│AD0000000││││行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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