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甘火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同綜合訊電公司復興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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