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769號債權人龍英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震宇 債務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如聲請狀附表項次4之借款,雙方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9月24日,尚未屆至,債權人自尚不得以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即為清償,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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