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百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並提出當時協商之相關資料。
三、提出聲請前1年(民國100年2月迄今最新)每月薪資單或者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聲請人薪資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之期間自何時開始?被扣薪之數額是否為每月薪資3分之1?
五、陳報聲請人個人及被扶養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其他商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六、聲請人僅陳報每月需支出長女之扶養費6,000元,實際上是否仍須支出對於長子之扶養費?又前夫實際上是否負擔對於子女之扶養費?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3月22日起至101年
2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八、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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