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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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俞惟貴 (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國基督教靈糧世
界佈道會桃園靈糧堂.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靈糧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靈糧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靈糧堂董事長,前經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靈糧堂第3屆董事會於民國100年12月3日第3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條文,將原訂董事任期由3年變更為4年,另該任期之變更自第4屆董事起實施,爰檢具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桃園靈糧堂捐助章程條文,經其董事會第3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101年1月11日府民宗字第1010000210號函同意備查,有桃園縣政府100年2月21日府民宗字第101004132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而本院衡酌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上開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變更,則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條號│原條文│修訂條文│├───┼───────────────┼──────────────┤│第八條│董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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