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羅蔡秀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金 、 羅仕炳 、 羅祥源 、 羅智佳 、 羅雅芳 及羅尹伶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萬7,800元【581.95×
2(屏東縣○○鎮○○段○○○○○○○○○○○○號兩筆土地)×2000(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6厘為581.95平方公尺(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