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5歲民
樓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已於98年2月12日出境返回大陸地區,有法務部入出境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致不能到庭審理,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規定,於其依法能到庭前,裁定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