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朝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朝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朝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朝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099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1年8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09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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