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明異議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狀正確被告為何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具聲明異議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狀,雖標明為「申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然當事人欄僅載其為「異議人、申訴人、債權人」,被告究為何人、有若干人、及該人有無法定代理人等,均無明載,本件被告究係何人已有不明。另上開訴狀亦未載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於訴狀中條列式載已經還款於何人而已,狀末又載告某人違法、重利云云;是本院亦無從依原告上開事實理由推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準此,原告訴狀應送達何人不明,本院亦無審理範圍,甚且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開各項於法均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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