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焦仁俊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焦仁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焦仁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兼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告確定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3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2年2月15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