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署押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偽造署押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