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八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