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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