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59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竊盜罪等五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請求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各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23號裁定四份在案,有該裁定暨各該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