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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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災補償再審之訴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9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劉錫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7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就該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魏平政 (事務所設彰化縣○○鄉○○路○段○○○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青蓉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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