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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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原為基隆市兒童中心診所之工讀生,負責該診所之掛號及跟診事宜。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
4時許,甲○○因處理其子 田承鑫 接種五合一疫苗之掛號費問題,於該診所內與乙○○發生言語爭執,詎乙○○因此對甲○○心生不滿,基於妨害甲○○名譽之犯意,於97年1月1日晚上不詳時間,在其基隆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內,以自己申請之「energytorol」帳號,利用個人電腦及網路設備連上網際網路後,至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YAHOO!奇摩生活+」網站之該診所網路網友意見版,發表:
『昨天大概在下午的時間有一對年輕夫妻帶 保寶 來兒童中心打預防針,那時候我做在旁邊等看診,結果卻聽見那個媽媽很兇的對小姐說打預防針為什麼要掛號也無意間看到寶寶的名字叫做田承鑫,..這種無理的媽媽,外表穿的光纖亮麗,結果卻因為100元的掛號費在爭執,只能說那個媽媽明明就很窮還裝闊,這種態度真想不懂之後她該如何教育她自己的小孩,真是神經病,真看不起這種人』等語,公然侮辱甲○○而毀損其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涉罪嫌係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