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23,300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0,9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