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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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92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