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63,500元(7,900元×5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