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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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指定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516,85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2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