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6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33年12月1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甲○○於⑴⑵民國93年12月27日⑶民國92年5月5日⑷民國93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50,000元⑶申請現金卡,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初次核貸限額20,000元⑷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四筆借款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13年12月27日⑶借款期間至民國93年5月2日止,期間1年,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⑷借款期間1年,並依相對人與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萬事通現金卡借款契約(含增補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為準,並同意前借款契約所約定借款期間屆滿,經聲請人審核同意,得以依據「現金卡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契約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96年2月19日⑵民國96年1月30日⑶⑷民國96年1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2,305,27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卿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