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0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美怡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貳拾陸萬肆仟貳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
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參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