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