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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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盛選任辯護人王志超律師
李國仁律師被告 李泓陞 選任辯護人 古健琳 律師
郭緯中 律師被告 洪佳君 選任辯護人 郭曉丰 律師被告 莊孟修 選任辯護人 廖經晟 律師
魏仰宏 律師被告 胡家銘 選任辯護人 楊岱樺 律師被告 廖元麒 選任辯護人 洪若純 律師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盛、李泓陞、洪佳君、莊孟修、胡家銘、廖元麒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永盛、李泓陞、洪佳君、莊孟修、胡家銘、廖元麒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林永盛等6人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被告林永盛等6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且被告林永盛等6人均有羈押之必要,另均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禁止接見、通信之要件,均自民國104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3月2日訊問被告林永盛等6人,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林永盛等6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參酌該案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林永盛等6人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
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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